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防汛办事机构建设,配置必要的人员、办公和通信设施及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