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第三十六条有效防汛指挥车及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车辆,在防汛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拦截、扣留、挪用。防汛指挥车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其标志灯具及警报器的安装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汛抢险车辆的临时标志,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作发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