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