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四章 城市防洪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所需经费主要由本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