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下列重大事项报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定、变更的实施方案;(二)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实施方案;(三)与国外建立省际友好关系的意见;(四)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损失的重特大事故和重特大自然灾害及其处理情况;(五)需要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