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关系本省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关系本省全局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特别重大的改革措施;
(六)关系本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依法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