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委托实施政府统计调查活动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主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与统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的,由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政府统计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