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由省环境保护、林业、农业、水利、地矿、牧业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建立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和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议工作。评审应按国家规定的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程序、条件、标准以及建设规范进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