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林业、农业、水利、地矿、牧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省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经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应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