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水土流失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