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森林采伐更新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需要采伐林木的,林木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在本级人民政府控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办理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