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收购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地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