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用地单位需要伐除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文件和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