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三章 草原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草原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管理不善造成草原退化和植被破坏,又不积极改良和恢复的,发包方可以终止其承包合同。草原的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有偿自愿合理流转,包括转让、转包、合作等。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须经所在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市)草原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使用的草原不得非法转让和随意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