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已修改草原使用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县(市)人民政府颁发。一个单位所使用的草原分属两个以上县(市)的,由所在县(市)分别核发本县(市)境内的草原使用证。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