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五章 草原建设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草甸草原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坡度超过30°的山地草原,发生水土流失的草原和退化草原,利用率应控制在年产草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