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加强草原防火,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为草原防火期。建立与毗邻地区的联防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规定,不准随意放火烧荒。

发生火灾后,当地政府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扑灭,并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