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第四章 草原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在草原上猎取、捕杀、买卖和运输鹰、雕、鹞、隼、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