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对坡度在25°以上、水土流失严重及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草原上种植饲草料时,必须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