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等部门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信息共享机制,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