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雨水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