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设置排污口。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雨水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