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