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农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