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部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