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