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路两侧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公路、在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期满自行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