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