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二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