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