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安装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维修单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