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特种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