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