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十六条已废止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