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枢纽变电站、主干输油输气管网、核设施等重大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应当逐步将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纳入安全运行控制系统,提升应对破坏性地震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