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保安服务组织,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