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保安人员执勤,可以配备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不得配备枪支、警械。因执行押运钞票、贵重物品或者守护重点金融目标等勤务,需要临时配备枪支、警械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借用,执勤完毕必须及时归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