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客户或者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管理保安人员,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