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认定制度。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经认定的产品和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