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质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