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