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第十八条已修改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