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其招标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