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