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