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决定,由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社区康复措施,建立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社区康复效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