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追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进口情况等进行全程记录,并保存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他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