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地震灾区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