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