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