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三条有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