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