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引导、帮助农牧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并在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