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